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28號原 告 國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易樺 被 告 晶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5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