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34號
- 原告
- 庚霖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鋼政
- 訴訟代理人
- 連堂凱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育騰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凱琳
- 被告
- 元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木枝
- 訴訟代理人
- 彭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對於非財產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就制止噪音請求部分,則屬回復其人格權利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4 樓房屋如附圖所示位置範圍,修繕至不漏油、滲油之狀態(漏滲油、修繕之位置及方法以實際勘驗鑑定為準)。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5 樓之不動產發出之音量,自日間上午7 時至晚上7 時止,不得超過全頻70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上7 時起至晚上11時止,不得超過全頻60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上11時起至翌日上午7 時止,不得超過全頻55分貝、低頻34分貝噪音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4 樓之不動產。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聲明第1 項,衡酌其訴訟目的皆係維護其所有權並排除侵害,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原告此部分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目前尚無法核定,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 萬元;聲明第2 項係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屬於附帶請求,依首開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至原告就請求聲明第3 項部份,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又原告上開聲明第1 、2 項與第3 項各為財產權訴訟、非財產權訴訟,二者並不相同,且無何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上開規定,合計應繳納裁判費2 萬335 元(計算式:1 萬7,335 元+3,000 元=2 萬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