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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8號

裁定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8號

聲請人
葉瑞浩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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