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公司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58號聲 請 人 葉瑞浩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新天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