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毛崑山
- 當事人潤虹企業有限公司、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76號原 告 潤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耐紅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捷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5,3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0,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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