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79號原 告 宏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品清 被 告 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2,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