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 告 五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珠 被 告 山水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 萬5,500 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58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083 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