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3號原 告 明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函儀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鹿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根旭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