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原 告 王為之 被 告①陳勝旗 ②張素芬 ③萬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意筑 被 告④廖易鴻 ⑤帷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