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
- 原告
- 王為之
被 告①陳勝旗
②張素芬
③萬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意筑 被告④廖易鴻
⑤帷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