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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5號

原告
王為之

被   告①陳勝旗

②張素芬

③萬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意筑 被告④廖易鴻

⑤帷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思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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