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55號原 告 全茂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祥 被 告 忽必烈健身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