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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許品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

原告
王張錦菊
法定代理人
王連文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羽萱律師
被告
黃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鎮
被告
毅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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