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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

聲請人
蔡群賢
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代理人
宋立文律師
相對人
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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