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5號
- 聲請人
- 蔡群賢
- 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代理人
- 宋立文律師
- 相對人
- 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義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