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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
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84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08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472,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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