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 告 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凱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黃瑞鵬 吳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848,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08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472,0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