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原 告 宇軒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瑀珊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 萬4,4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3,4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