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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原告
宇軒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瑀珊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 萬4,4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3,4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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