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04號
- 原告
- 宇軒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瑀珊
- 訴訟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陽光小鎮能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 萬4,47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3,46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