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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宋家瑋

原告
林坤福
原告
劉玉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翔律師
被告
劉珍新
被告
三重重陽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錦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2,616,470 元(計算式:

2,376,470 +24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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