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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6號

更名換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徐子耕
被告
及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紘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換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萬元,然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數字從何而來,故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以新北院賢民翔110年度補字第1856號通知請原告於文到7日內補正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兩造簽訂之買賣合約完整影本,該通知已於110年12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所在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且經本院於110年1月25日電詢原告,原告答覆有收到補正通知等語,然原告迄未補正,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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