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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7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72號

聲請人
高世洋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高達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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