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饒金鳳
- 原告蔡淑美、蔡宗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96號原 告 蔡淑美 蔡宗坤 蔡琮譽(原名:蔡宗裕) 蔡宗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櫻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19,416 元(計算式:85,719,416元+99,500,000元=185,219,416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48,1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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