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原 告 全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賓 被 告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7,19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2,1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68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