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號
- 原 告
- 全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賓
- 被 告
- 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善偉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7,199 元,應
-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 萬2,18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 元外,尚應補繳2 萬1,68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