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陳春旗、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52號 原 告 陳春旗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D 室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