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文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2號 原 告 黃文裕 黃文慶 被 告 漢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7萬9,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7萬8,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