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5號
- 原 告
-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泰宏
- 被 告
- 鵬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補字第20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9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