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鵬美國際有限公司、高念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鵬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959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