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18號
- 原告
- 盧世恩
- 被告
- 盈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參照)。就制止噪音請求部分,則屬回復其人格權利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36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自民國109年3月機器聲24小時運作嚴重影響周遭鄰居生活作息及睡眠」,參其民事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應係請求禁止被告於深夜製造機器運作聲響,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