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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告
鄭振豐
被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200(56,300+41,800+41,800+41,800+418,800+52,400+57,900+57,900+57,900+56,300+5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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