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6號原 告 鄭振豐 被 告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1,200 (56,300+41,800+41,800+41,800+418,800+52,400+57,900+57,900+57,900+56,300+5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