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許品逸
- 當事人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台灣碁電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瑋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澤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7,1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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