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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被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2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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