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4號原 告 張志宏即宜東工程行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27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