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 原告
- 游國華
- 被告
- 雄傑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清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 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 萬7,0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8 萬6,53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
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