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5號原 告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繁華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 告 協群彈簧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宇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 萬6,0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萬5,7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