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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確認切結書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告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被告
賴高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切結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所簽立之切結書應屬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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