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 原告
-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雄
- 被告
- 賴高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切結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所簽立之切結書應屬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