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切結書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被 告 賴高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切結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0 年1 月7 日所簽立之切結書應屬無效,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