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趙新元
- 相對人
- 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台灣佛羅米科技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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