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8號
- 原告
-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潔
- 被告
- 台灣伸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仁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計為新臺幣(下同)1,147,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885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