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時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蕭凱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