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吳企鎧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楊羽萱律師 被 告 創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