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0號原 告 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祥 訴訟代理人 王祺 被 告 聖氏夫婦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