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同堡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成
- 被告
- 承暉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炆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7,423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5,2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