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吳于安 被 告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999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0,499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