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3號

裁罰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3號

聲請人
陳智霖
相對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