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罰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3號聲 請 人 陳智霖 相 對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罰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