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 聲請人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侯友宜
- 相對人
- 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豐預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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