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19號聲 請 人 大河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加州椰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