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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4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告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被告
圓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6,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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