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先鋒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2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