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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張惠閔

  • 當事人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被   告 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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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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