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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48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惠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告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被告
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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