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4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 原告
-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至信
- 被告
- 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4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