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 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高爾夫花園廣場觀雲座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至信 被 告 松永科技貿易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