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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任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告
豐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蕾
被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1,63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5,5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5,05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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