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6號
- 原告
- 豐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一蕾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 萬1,63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為1 萬5,55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5,05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