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7號
- 原告
- 臺灣金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士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