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聖文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昌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典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