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錦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丞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1,75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