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6號原 告 李壽珍 被 告 合成開發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坤銘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