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3號原 告 笠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 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