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8號
- 原告
- 香港商意力速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西澤聖敏
- 訴訟代理人
- 徐崧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故俊暘律師
- 被告
-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 萬1,439.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10 年4 月2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下同)28.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4,605 元(計算式:28.2×21,439.9=604,60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