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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8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8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朝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多傑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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