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朝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多傑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叔穎